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业龙,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092执1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亮亮

书 记 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