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102民初1740号

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51号盛世华庭11幢1单元9层3号。

法定代表人:袁业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君阳,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才勇,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东郊七里桥。

法定代表人:李冬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马林,系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君阳、赵才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马林、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80000元及挂账款9540元,赔偿原告维修损失费21420元,并从2016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至三年)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设备款、挂账款及维修损失费的本金全部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请二中的维修损失费21420元降低为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型号为DK77100ZA的电火花中走丝线切割机2台,每台180000元,合计360000元。合同中对产品质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如下约定:(1)配置和要求:XY轴日本松下伺服电机,线高为1100mm,有效切割10000mm,此机床必须确保切割不锈钢361核电材料1米高,切割效力每小时大于4200平方以上,同时确保72小时切割不可断丝,现场以U型产品切割验收交付,高1000mm宽1900mmX2以此工件达到切割平方完成为最终验收,并要求有厂家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现场切割陪护观察;(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上述条款要求内容供货达到标准,供方所供的产品质保期以安装调试试切割完成之日起12个月;(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上述一、二两条技术要求标准验收,需方组织验收不合格达不到技术要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无条件退货(4)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5)结算及交货:合同生效,需方支付电汇或银行承兑全款,款到15天货到;(6)如机床在现场切割不能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出现一项不成功,一切损失均由被告负责承担费用,同时退还机床全部货款,并按货款的5%进行赔偿需方。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台设备的货款180000元,被告也将第一台设备交付原告,经验收,“设备运转6.5天后出现目丝电机损坏,6.5天中目丝更换3次,出现断丝现象3回,共切断长度660mm,高度800mm,平均切割速度大约3500mm/h,总体验收不合格”,之后被告又数次派出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但均不成功。被告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也因维修事宜购买切割液等配件支付了配件款214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行为构成违约。

被告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的机床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且从2016起该机床都在正常使用,机床的升级改造是工业产品的常态,对机床进行阶段性的技术改造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我方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是能满足客户现场使用需求的。产品通过质量认证,已经超过质保期,原告要求退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6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4月8日向被告购买3台数控线切割机床。2016年9月4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电火花中走丝线切割机2台:型号DK77100ZA,单价180000元。配置要求:XY轴日本松下伺服电机,线高为1100mm,有效切割10000mm,此机床必须确保切割不锈钢361核电材料1米高,切割效力每小时大于4200平方以上,同时确保72小时切割不可断丝,现场以U型产品切割验收交付,高1000mm宽1900mmX2以此工件达到切割平方完成为最终验收,并要求有厂家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现场切割陪护观察。合同第二条约定:按上述条款要求内容供货达到标准,供方所供的产品质保期以安装调试试切割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合同第七条约定:按上述一、二两条技术要求标准验收,需方组织验收不合格达不到技术要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无条件退货。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机床在现场切割不能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出现一项不成功,一切损失均由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费用,同时退回机床全部货款,并按货款的5%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6年10月将合同约定的设备运至贵州航天新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原告,贵州航天新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该机床过程中出现目丝电机损坏、断丝、平均切割速度达不到合同要求等问题。双方就维修问题不断进行沟通,被告均未能解决问题。

2017年5月24日,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备忘录》,就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前期叁台DK77l00ZAP伺服中走丝的具体改造要求问题达成改造协议:一、冬庆贵阳办派技术人员现场更换线切割所要更改的配件,二、江苏冬庆贵阳办确保改造后的叁台中走丝机床的加工效率必须在切害1000高时每小时切割达到4200mm2以上,切割过程中还需要确保72小时不能断丝,达到以上第二条全部要求方为贵州航天新力公司同意验收。三、如果改造后的中走经线切割1000mm高时,不以有达到协议第二条标准要求,一切损失冬庆贵阳办负责,并确保到切割1000mm高时达到每小时4200mm2和72小时不可断丝,方可验收。四、改造叁台线切割机床周期为10天,人员进场,贵州航天新力必须准备好废料作试切切割所用。五、贵州航天新力在切割高1000mm时必须提供水渍切高乳化液和光明牌φ0.20钼丝,以便能即时正常交付使用。2017年5月24日,被告方工作人员陈马林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原告支付“DK××04号合同”切割机床大修款7000元。

2018年1月29日,被告派其技术人员王俊与原告就2016年9月4日,双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机床进行验收。被告工作人员王俊在《设备安装验收单》签署“设备运转6.5天后出现目丝电机损坏(原因不清),6.5天中目丝更换3次,出现断丝现象3次,共切断长度660mm长,高度800mm,平均切割速度大约3500mm/h”的意见。

原告提供2018年3月2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袁业龙与被告驻贵州项目负责人陈马林谈话的资料(光盘三张),证明原告就其向被告购买的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交涉。其中陈马林陈述:“反反复复在换高频盒,高频盒里面有问题”、“高频盒你全部给他换掉就稳定了,四台机床高频盒你全给他换掉”、“床子结构也有问题、紧丝有问题,就像弹簧一样,紧丝紧不了”、“存在缺陷”等内容。此后,原告以被告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如前所述。

另查,被告就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4月8日向其购买3台数控线切割机床,于2013年11月5日、2014年7月7日、2015年6月22日向分别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230000元、440000元、51000元。2016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打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80000元,发票注明“走丝线切割机床、型号DK77100ZA”。原告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共计支付被告货款910540元。

庭审中被告提供设备相关的合格证、装箱单和使用说明书、宣传画册等证据,以证明其出售的设备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告认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被告提供《机电设备运转保养记录》一份,原告对该证据三性均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协议备忘录》、《设备安装验收单》、收条、发票、增值税发票4张、银行回执3张、承兑汇票、录音资料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2017年5月24日订立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一条约定:XY轴日本松下伺服电机,线高为1100mm,有效切割10000mm,此机床必须确保切割不锈钢361核电材料1米高,切割效力每小时大于4200平方以上,确保72小时切割不可断丝,现场以U型产品切割验收交付,高1000mm宽1900mmX2以此工件达到切割平方完成为最终验收。根据2018年1月29日被告技术人员王俊出具的《设备安装验收单》载明“设备运转6.5天后出现目丝电机损坏、6.5天中目丝更换3次,出现断丝现象3次,共切断长度660mm长,高度800mm,平均切割速度大约3500mm/h”的情况,该验收结论技术数据与合同对设备约定的技术数据相差较大,且经被告派人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违反了《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一条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七条约定“按上述一、二两条技术要求标准验收,需方组织验收不合格达不到技术要求,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无条件退货”,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条件成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辨称其产品已经超过质保期问题,《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二条约定:按上述条款要求内容供货达到标准,供方所供的产品质保期以安装调试试切割完成之日起12个月。可见《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应为安装调试试切割完成、设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两个条件共同具备之日起12个月,但因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故被告提供的产品未超过质保期,产品是否超过质保期并不影响原告在解除合同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机床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一条关于“XY轴日本松下伺服电机,线高为1100mm,有效切割10000mm,此机床必须确保切割不锈钢361核电材料1米高,切割效力每小时大于4200平方以上,确保72小时切割不可断丝,现场以U型产品切割验收交付,高1000mm宽1900mmX2以此工件达到切割平方完成为最终验收”的约定,系对购买设备质量的特殊约定,《设备安装验收单》载明设备验收运行结果的数据与约定不符,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返还挂账款9540元,被告就双方购买的四台设备开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为901000元,原告就四台设备支付款项为910540元,多支付954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赔偿维修损失7000元系因被告提供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000元符合《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十三条“……如机床在现场切割不能满足以上三项要求,出现一项不成功,一切损失均由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责承担费用,同时退回机床全部货款,并按货款的5%进行赔偿……”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负有向原告返还货款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从2016年9月4日起支付相关款项利息,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2016年9月4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二、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

三、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修费7000元、损失费9000元;

四、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账费9540元;

五、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型号为DK77100ZA的电火花中走丝线切割机一台;

六、驳回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由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20元,江苏冬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承担2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