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862号
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区解放路51号盛世华庭11幢1**9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9元,由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