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海德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862号 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区解放路51号盛世华庭11幢1**9层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9元,由贵州凯德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