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初961号
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邵卫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茹,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谋祥。
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诉被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退还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308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春应化实验化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李雨萍
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尤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