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151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谋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克文、*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友军,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友军、***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苏民抗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15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