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抗38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双仙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谋祥,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一审被告:***,女,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1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婷婷
审判员  曹 霞
审判员  傅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