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01号
原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北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李谋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克文,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显,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李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友军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双汇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建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