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02民初1102号
原告:黎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林芝市工布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249081969。
法定代表人: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次某,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住西藏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某,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某,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林芝市工布建筑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黎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黎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焱 烨
审 判 员 姜玲
审 判 员 杨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索朗德吉
书 记 员 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