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02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顺平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衡水高新区苏正办事处安夏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衡水市高新区苏正办事处安夏寨村。
法定代表人:安文吉。
申请人河北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水高新区苏正办事处安夏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34604元及利息损失(以9346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1元,缴纳执行费126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二、2019年5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19年11月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19年1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以上财产查控内容,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衡水高新区苏正办事处安夏寨村民委员会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电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1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