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华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瑞华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沈阳华晨金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瑞华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64358176H),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怒江北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陈轶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华晨金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8651264W),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昆。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阳瑞华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华晨金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瑞华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依据(2021)辽0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沈阳华晨金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单位无法正常运行,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受理沈阳华晨金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国银
执行员  卢洪飞
执行员  焦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