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20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