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20562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0063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娟,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759E。
法定代表人:冯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76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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