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中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271号
申请人:陕西中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中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4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59094.60元(开户行:西安银行电子五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59094.60元(开户行:西安银行电子五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59094.60元(开户行:西安银行电子五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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