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刘平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0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平地,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加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琴,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娟,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刘平地与上诉人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平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加伟、文晓琴与上诉人天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涛、成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平地、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子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