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961号 原告:**新,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习亮,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0063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065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7WHX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住所西安市(交通科技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9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男,1969年9月10日,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新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安瑞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已减半收取计730元(原告已预交),由**新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韩 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