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腾辉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某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43号
原告:涿州市**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关市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5935553346。
法定代表人:李克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91E。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涿州市**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涿州市**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