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81执恢5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涿州市**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冀06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涿州市**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冀06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