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永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206执1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谌维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永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本院在执行福建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永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扣划厦门永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4224.58元,分配到款项308313.58元;厦门永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福建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福建恒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为挂靠经营收入825000元及利息,律师费25717.5元,保全费4935元,已受偿308313.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