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

922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922号
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阳市西环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生,住常州市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市新胜月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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