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

10437王中民与***、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10437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10695995,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西环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新弄中心大街1号。
负责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朝阳城市管理养护有限公司、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8元,由***负担。
审判长邹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景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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