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293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联系电话:1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天成中央公馆15栋1**1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7CLKM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金竹园小区6栋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