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81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福建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刘 琳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819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福建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119501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永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