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海军与四川日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4民初10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遂宁市安居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日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476307,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阳路62号2层附209号。
法定代表人:任万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海军与被告四川日月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黄海军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军自愿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