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芗民初字第435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