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终5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阳,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林,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文化中心三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夜远,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黄夜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对本案应予查明的事实未予认定,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佳华
审判员  王经艺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艳蓉
速录员  陈 蓉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