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633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黔南州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又名***、***),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103号威镇阁商业城C幢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188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淑丽,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678.1元,减半收取计283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