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625行审34号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国土资源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50039098770。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文化中心三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818847。
法定代表人:陈国贞。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10月份开始擅自占用长泰县林墩办事处林溪村土地369平方米用于建活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泰国土资监【2017】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9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活动房),罚款4428元。要求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2017】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仅于2017年7月28日缴纳罚款4428元。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泰国土资催字【2017】4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催告书进行催告,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泰国土资监【2017】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起诉又未全部履行,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泰国土资监【2017】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69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活动房)等内容,由申请人福建省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舒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