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90号之二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在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被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9元,减半收取计7,69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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