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476号
原告:郑州洁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金寨乡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马智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仔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蓓,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成天慧。
原告郑州洁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郑州洁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郑州洁源建材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洁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