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4673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2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于1991年4月26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于1990年1月19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恒,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