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河姆渡石业有限公司与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119号
申请人:重庆河姆渡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路**“重庆中帆(走马)国际石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8836182T。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姜连,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会展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2592773。
法定代表人:顾尚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宁,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河姆渡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河姆渡石业有限公司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7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后本院依法作出准许保全的执行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河姆渡石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7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小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覃俊清
书 记 员 李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