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2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会展中心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2592773。
法定代表人:顾尚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勋,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洋合,贵州巨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昌前,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阳骄,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洋,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第A1、A2.B1.B2.B3.B4栋(A2)1单元16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352463J。
法定代表人:葛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佘祖银,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一审被告:梅杰江,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上诉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昌前、**及一审被告贵州恒正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佘祖银、梅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孝春
审 判 员 郭少华
审 判 员 吉 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云娇
书 记 员 陈思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