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388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敏,赫章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赫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祖光敏,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李怀宣,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郭光其,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李德方,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会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20527322259773。
法定代表人:顾尚福,公司董事长。
被告:赫章县白果镇生态农业劳务专业合作社,住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大营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7MA6EDN6888。
法定代表人:徐仁民。
原告**与被告***、祖光敏、李怀宣、郭光其、李德方、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赫章县白果镇生态农业劳务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赫章县白果镇生态农业劳务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赫章县白果镇生态农业劳务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才荣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7民初3886号
原告:**,男,1989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赫章县野马川镇大寨村三组,居民身份证5224281989××××××××。
被告:赫章县白果镇生态农业劳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赫章县白果镇大营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93520527MA6EDN6888。
被告:郭光其,男,1965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居民身份证5224281965××××××××。
被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居民身份证5227301980××××××××。
被告:李怀宣,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居民身份证5224281956××××××××。
被告:李德方,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威奢乡大营村家箐组,居民身份证5224281968××××××××。
被告:祖光敏,男,1966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居民身份证5224281966××××××××。
被告: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赫章县白果镇会展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73222592773。。
本院在审理**与***、郭光其、赫章县白果镇生态农业劳务专业合作社、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祖光敏、李德方、李怀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0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