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4233号
原告:贵州精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90300006M。
法定代表人:杨国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山刚,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水冰,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会展中心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2592773。
法定代表人:顾尚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贵州精卓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精卓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精卓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精卓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原告贵州精卓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书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许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