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谭彬,尹淑英与贵州省毕节市**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847号 原告:谭彬,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尹淑英,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会展中心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25927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彬、尹淑英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彬、尹淑英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彬、尹淑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彬、尹淑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彬、尹淑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