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彬,***与贵州省毕节市**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2647号
原告:谭彬,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白果镇会展中心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25927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彬、***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彬、***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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