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东方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成都东方影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的。天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18)川01民终1657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东方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广福支行的帐户(5XXXXXX********)。限额5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迟文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