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9950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王明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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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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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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