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1454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立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