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1343号
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幸福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60号7-3幢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易中均。
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均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雅安恒泰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