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2593号
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秦毅。
被告:**(曾用名陶安全),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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