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4417号
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24层2447号。
法定代表人:杜腾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秦毅,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6元,减半收取计3498元,由四川锦程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方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瑞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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