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3056号
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花镇七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李彬,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溢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彬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眉山市彭山区军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