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2955号
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明珠路18号1幢、2幢、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61828F。
法定代表人:孙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皓然,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淋,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8号9栋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35790R。
法定代表人:李国扬,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92元,减半收取计3740.46元(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首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