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紫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高坎村****。
法定代表人:杨蕴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王茂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表示其自愿撤回对成都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成都紫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