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7945号

原告: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王茂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高坎村****。

法定代表人:杨蕴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源建设公司)与被告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敏,被告**食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劲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食品向茂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9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食品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0日,茂源建设公司与**食品签订《污水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茂源建设公司负责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高坎村3组311号的污水土建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固定综合总价为97万元。合同签订后,茂源建设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食品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291000元。茂源建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食品辩称,茂源建设公司未向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和竣工报告,导致其至今都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该工程就暂不予结算;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发包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茂源建设公司的工期早已超过60日,食宿费51169元应由茂源建设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30日,**食品(发包方)与茂源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污水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污水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提供的图纸内容施工,具体范围为除图纸描述内容外,施工内容为综合池、储药室、值班室、配电室、UIC基础、气浮间、风机房土建建设施工,根据发包方污水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图纸明细清单内容及发包方现场确认需要的工程量施工;总工期为60日,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期一天,承包方承担违约金2000元,如工程延期超过20天,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合格工程,根据图纸及合同要求结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验收,如果本工程因承包方原因导致不合格,承包方同意本工程不予结算,并由承包方承担所有产生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以全费用固定综合价方式确定,固定综合总价为97万元,提供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生效,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40%作为预付款(38.8万元)支付给承包方,工程开工第30日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0%(即合同总价30%,29.1万元)为进度款;整体工程完工经发包方或政府权威机构质检部门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付至合同总价95%(即合同总价25%,24.25万元)作为工程验收竣工款给承包方,剩余合同总价5%(4.85万元)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承包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须于竣工验收前15日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在14天内由发包方组织质监部门、发包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承包方针对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整改及相关费用;承包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发包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三套、竣工图纸两套;承包方应在竣工结算条件具备后10天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承包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同时发包方收到应由承包方按合同、国家、地、地方业规定需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按照约定付款。**食品在发包方落款处、茂源建设公司在承包方落款处加盖公章。

2019年5月,茂源建设公司为**食品设计了废水治理工程技术方案。

2018年6月1日,**食品向茂源建设公司转账388000元,附言为污水处理站土建工程预付款;2018年10月18日,**食品向茂源建设公司转账291000元,附言为工程款。

2019年7月,茂源建设公司向**食品提供其编制的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各项竣工验收材料,载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开工时间2018年8月11日,结构开工时间2018年9月11日,整体工程完工时间2019年2月20日,主体项目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工艺设备调试开工时间2019年2月21日,调试完工时间2019年3月30日。

2019年8月28日,**食品与茂源建设公司召开污水处理站竣工验收会议,并形成《成都**食品污水处理工程(改址新建)整改意见》,载明:1.完善图纸、设计方案以及其他工程相关的资料,达到工程验收的基本条件;2.优化气浮阶段运行参数,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油脂,降低后段生化工艺的负担;3.厌氧工艺内污泥含量过低,投加污泥保证厌氧工艺内污泥浓度;4.好氧运行参数做适当调整,可实现一定的脱氮和除磷效果;5.优化整体工艺运行参数,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2019年12月5日,**食品与茂源建设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茂源建设公司为**食品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另查明,2020年6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茂源建设公司诉**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105民初7706号,庭审中,茂源建设公司、**食品均确认污水设备于2019年5月已交付使用。

庭审中,1.茂源建设公司称,案涉工程设计图、竣工图等资料经其确认后送达给**食品签收,**食品签收后全部由其自行保存,未向其出具任何签收回单,并提交了其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截图;且案涉污水工程系土建,污水设备需安装在土建上,在其与**食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食品已确认污水设备已于2019年5月交付使用,这就表明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对此,**食品不予认可,称其公司作为食品公司,是不能停产的,不可能因为设备不过关就停产,且双方对验收做了说明,要求茂源建设公司提交验收报告。

2.**食品称,工程未进行验收结算系因为储药室、气浮间不全、验收报告还需要增加经其确认的设计图以及竣工图、施工过程资料;且设计图尚未经过其确认,茂源建设公司就开始施工。对此,茂源建设公司称合同虽约定由储药室、气浮间,但该工程施工中**食品对整个基数进行了更改,案涉工程系污水处理设备的配套工程,其于2019年2月20日施工完成,并于2019年3月30日污水设备调试完毕后,其向茂源建设公司提供了全部资料,但**食品一直怠于验收,且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5月交付使用至今。

3.茂源建设公司称,对于2019年8月28日的《成都**食品污水处理工程(改址新建)整改意见》,系工程及设备交付使用之后质保期内其提供的服务,在此之后双方还对案涉工程签订了技术维护合同,案涉工程早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食品一直怠于行使竣工验收义务。

4.**食品明确,其支付的两笔款项一笔是40%的预付款(388000元),一笔是30%的进度款(291000元),共计支付70%,剩余30%的尾款291000元(970000元-388000元-291000元)尚未支付。

5.茂源建设公司明确,其主张的291000元款项包括质保金,质保期自2019年5月(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一年;因其于2019年7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故其主张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算。

本院认为,(一)**食品与茂源建设公司签订的《污水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整体工程完工经**食品或政府权威机构质检部门验收合同,15个工作日内**食品付至合同总价95%(即242500元)作为工程验收竣工款给茂源建设公司,剩余合同总价5%(即48500元)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2019年7月,茂源建设公司出具其编制的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食品抗辩称茂源建设公司提供资料不完备,未提交经其确认的设计图及竣工图,要求补交但也未补交,尚不具备验收条件。但设计图未经发包方确认即准予承包方进场施工,于常理不符,且污水设备已于2019年5月交付使用至今,作为配套的污水设备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故对于**食品的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茂源建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质保期自2019年5月(工程设备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一年,现已质保期满,故现**食品尚欠工程款应为291000元(工程款242500元+质保金48500元),茂源建设公司有权要求**食品支付291000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茂源建设公司有权要求**食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现茂源建设公司要求按照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在茂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他损失的情况下,**食品逾期付款给茂源建设公司造成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利息,故对于茂源建设公司的利息标准,无合同约定也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调减为贷款基准利率。另,根据合同约定,**食品应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即2019年5月)后15个工作日内向茂源建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242500元),现茂源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2425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算,系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质保金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起一年,即2020年5月质保期满,故本院认为质保金48500元应自2020年6月1日起算。故,**食品应向茂源建设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1.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3.以29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原告茂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9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3.以29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茂源远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成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力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