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438号之一

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5层1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55459D。

法定代表人:许子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全,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98830433T。

法定代表人:张鑫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合公司)与被告河北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源泰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源泰合公司与汇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汇明公司给付源泰合公司工程款21452719.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源泰合公司与汇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源泰合公司承建汇明公司开发的“百合尚府住宅小区1#-11#住宅工程”,工程面积158426.47平方米,工程造价213875734.5元,源泰合公司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因该工程系未批先建项目,源泰合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得知,该块土地被他家公司拍得,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施工款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泰合公司施工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其主张解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金额213875734.5元,要求给付金额21452719.85元,且源泰合公司为四川省成都市企业法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74532元,由本院向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新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