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城县傅有堂农资服务部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29民初5924号
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5层15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城县傅有堂农资服务部,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傅有堂,该服务部负责人。
被告:***,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城县傅有堂农资服务部、周晓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97元,由原告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