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235号 原告: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15层1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554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江南新区重报中心7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8QEC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按原告确认的诉讼请求及收费标准,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1993元。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