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4财保8号
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新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8T9JA0G
法定代表人:王栉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南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58466D
法定代表人:寸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城南支行(账号为:23×××37)的存款60643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向本院提交了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商品混凝土。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混凝土共计1606431元,被申请人支付部份货款后,尚欠606431元未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巨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城南支行(账号为:23×××37)的存款606431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3552元,由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赵雪淞
审判员 朱兴碧
审判员 邓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庆